超过15天 液晶电视为啥只能修不能换?

.2008-08-25 .作者:电脑商情在线 王刻剑 .编辑:
导语:

    本市读者曹先生来信反映:“我们于08年7月16日在苏宁电器黄兴店购买了飞利浦42PFL7603,于7月18号送货。由于我所处杨浦区新江湾城政和路999弄是个新小区,电视信号在7月24日才开通,加上本人出差,回来后发现此电视机在热机关机后,再开机就只有声音没有图像。8月5日同飞利浦售后服务部联系,维修站来人鉴定,承认电视机确实有质量问题,在我要求更换新机时,服务人员却以电视机开票时间已过十五天为由,不同意更换,请问飞利浦液晶电视就是这种质量?这种服务?我对飞利浦严重质疑,强烈怀疑飞利浦此款电视的质量!我坚决要求,更换此款新电视。”

   投诉处理:接投诉后,记者联系了飞利浦公司,对方表示将先去了解下情况然后作进一步处理。在此,记者提醒广大用户,在购买商品之后一定要检验,因为根据三包规定,只有在15天内有质量问题才可以要求退换货。而当发现有质量问题之后,应当立即和厂商指定的维修部联系送修。根据规定,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在15天内你已经和对方联系,那么即便你是在15天之后才送到维修部的也可以按照15天内的标准了执行三包。

   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徐松贤律师:曹先生所述的问题涉及三包规定内容,根据三包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并非使用时间,所以曹先生购买产品的时间确实已超过了15日,只能按规定让商家维修,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的可以要求商家更换或退货。在这里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应当立即试用,即时发现问题,避免象曹先生遭遇的情况15日内未使用,但因购买时间超过了15日不能立即更换只能选择维修唯一途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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