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电视3月1日起正式纳入“三包”规定(1/4)

  据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11年第20号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我国平板电视机商品正式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三包”规定)调整范围。

  为了适应电视接收机发展实际和消费市场的需求,经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并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的整机和显示屏等主要部件纳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根据平板电视机的特点,其“三包”有效期从销售者和消费者的送货、安装、调试全部结束之日起计算,不需要送货、安装、调试的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内,平板电视机维修服务必须使用符合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新配件。

  公告后附实施三包的平板电视机商品目录。其中,等离子电视机和液晶电视机整机的三包有效期均为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均为3年,折旧率均为0.1%。等离子电视机的主要部件包括:显示屏、驱动组件、逻辑组件和高频调谐器;液晶电视机的主要部件包括:显示屏、背光组件、逻辑组件和高频调谐器。

  从即日起,消费者购买的平板电视机商品,均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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