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十年电视机坏了 商家拒退电视机

.2009-03-09 .作者:莱芜日报 .编辑:
导语:

    为深入开展“三创”活动,更好地服务消费者、经营者,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围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本报和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开辟“天天维权”专栏,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倡导健康、文明、可持续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拉动消费、扩大内需、活跃市场、促进发展。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者在消费维权方面的先进做法,消费者维权经历、消费警示、典型案例、投诉热点分析等内容。欢迎广大经营者、消费者踊跃参与到“天天维权”栏目中来,为促进生产和消费和谐、消费者与经营者和谐作出努力。

    消费维权热线:623404313863444004

    近日,消费者沈先生在市区某家电商场花1600元购买彩电一台,正常使用15天后就出现多种故障,不能正常收看。于是,沈先生就找当地的维修部检查了一下,看看是什么毛病。维修人员检查后发现,该电视机里面有些部件是后换的旧件。据此,沈先生要求销售者退货。而销售者却以私自拆动为由拒不负责。沈先生无奈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派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品牌电视机厂已于10年前停产,家电城销售的彩电是积压10余年的库存产品,有些部件经更换后又投放市场销售。经修理后的产品没有检验合格证,应视为不合格产品。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第一,经查证,该家电城销售的彩电里面有后换的旧件。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次充好。第二,销售者所说的私自拆动彩电就丧失了三包权利的观点是不成立的。部分商品三包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因此,销售者应当对此负责。经过充分协商,销售者同意退货。

[消费警示]

“遥控”购物有猫腻消协指点破迷津

    近一段时间以来,消费者反映的内容出现新的特点: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互联网、报刊等渠道购买的商品往往比较容易出现问题。一些经营者利用各种媒体进行诱骗营销活动,夸大其词,鼓吹功效,当消费者发现上当后,经营者将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消费者损失无法挽回。具体表现为:一些商品与实际价值不符,一些经营者在媒体上做广告,骗取邮购商品费用,产品质量低劣,且存在严重的售后服务差的问题。

    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选择此类购物方式时,一定要事先掌握选购商品的相关信息,在接受异地消费前要辨识及确认商家的身份,千万不要轻信广告宣传,购物后保存好购物凭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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