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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新政看点:肯定分享经济 不得低于成本价

.2016-07-29 .作者:澎湃新闻网 .编辑:
导语:

交通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去掉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等内容,意味着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不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性质。

公开征求意见近10个月后,中国版网约车新政正式出炉。

7月28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7章40条,涵盖总则、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方面内容。

《办法》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

除 了网约车的性质认定,《办法》还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要求司机要“无暴力犯罪记录”等具体要求,删除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等征求意见稿中的 要求。

“在全世界范围内,这是首部为互联网+、分享经济立法和正名的法规,体现了监管层对新事物的重视和对分享经济的认可,中国网约车市场将走向规范化。”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对澎湃新闻表示。

朱巍多次参与交通部组织的《办法》(讨论稿)研讨会,他透露最终施行的《办法》与一个多月前讨论的版本“进步很多”。

下为澎湃新闻梳理的《办法》九大看点,强调属地管理,定性为“预约出租车”,强化司机监管,明确网约车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等。

一,管理:强调属地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在这点上的表述差别不大。

“面对新事物,国家层面搞一刀切的监管,已经不符合中国城市发展的方向。”朱巍表示。此前,首汽约车CEO魏东向澎湃新闻表示,首汽约车之所以在进军全国22城的局面下,尚未在除北京以外的城市大规模铺开,就是在等各地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

二,定性:从“出租车”变为“预约出租汽车”

《办法》第13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交通部解释,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

“按照这个规定,网约车成为出租车之外的另一种合法出行形态,滴滴、优步等网约车平台接入的私家车,将不再被认为是‘黑车’。”一位网约车平台内部人士称。

“此举反映出立法者抛弃了将网约车纳入到传统出租车‘旧瓶装新酒’的管理模式,监管思维发生了质的变化,这无疑是进步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对澎湃新闻表示。

《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安装计价器”的规定。

三,司机:要求网约车司机无交通违法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办法》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较大调整:第一,要求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和三个记分周期没有没扣满分记录;第二,将“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记录、醉酒驾车记录、追逐竞驶记录”修改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办法》提高和细化了驾驶员入门门槛,让网约车乘客更有安全感。第三,新政增加了“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规定。

“暴力犯罪记录既包括抢劫、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也包括强奸、抢夺、猥亵等犯罪,既包括曾被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暴力犯罪之人,也应包括曾被判处缓刑之人。此外,新政特别将驾驶员资格证申请人,由驾驶者本人扩张到驾驶者和平台都可以申请。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驾驶员本人疏于申请,将申请审核的责任扩展到网约车平台,从这个角度说,平台也具有代替申请和代替审核的责任。”朱巍表示。

四,保养:参照出租车标准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

《办法》第39条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交通部解释,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比较符合一般车辆的安全行驶里程规律,既区别于民用普通车辆,也有别于营运车辆,既考虑到网约车主的实际利益,也保障了用户乘客的安全权益,这样的规定是符合科学规律和市场实践的。”多次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办法》(讨论稿)研讨会的朱巍表示。

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综合交通规划院院长张国华对地点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在网约车报废制度的设计上,还应该考虑未来新能源汽车、无人驾驶汽车大量使用的趋势。

五,合同:尊重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性

《办法》第18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比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要宽松很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交通部解释,考虑到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办法》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以适应网约车专兼职从业的要求。

“按照中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对于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可以不与被用工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用工关系随时可以解除,报酬支付也不需要每月结算,这种用工关系的灵活性非常适合‘分享经济’背景下的网约车用工模式,更适合网约车驾驶员‘兼职’赚家用的现状,有利于中国富余劳动力灵活就业。”朱巍告诉澎湃新闻。

六,定价:网约车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办法》第21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这一条,朱巍分析,这就明确否认了网约车市场的“唯资本论”的乱象,让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竞争、网约车与出租车之间的竞争回归到正常市场环境,各个经营者之间需要以提高服务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竞争核心,不能紧靠“砸钱”来掠夺市场。

另外,《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市场奖励、促销”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市场奖励或促销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也有相应的竞争法和广告法约束,不需要在网约车新政这样的特别法中额外规定。新政删除了提前公告的规定,反映出立法思路回归市场主导的意愿。”一名互联网法律研究专家告诉澎湃新闻。

七,纳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办法》第23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在网约车平台狂飙突进中,传统出租车公司认为,网约车平台与传统出租车公司之间的竞争存在巨大不公平——网约车无需纳税。自此,在纳税问题上,网约车平台和出租车公司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此前,曾出现多起网约车乘客乘坐网约车遭遇事故后,相关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方面认定不清的问题。

八,“顺风车”、拼车怎么管: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办法》第38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朱巍表示,民用车辆的合乘,是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的“好意同乘”。顺风车是解决城市拥堵,减少城市上路车辆的一大法宝,国内外司法实践也多有比较成熟的判例。顺风车本质上区别于网约车的商业营利性,所以,新政提出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是对的。

九,保障:采集乘客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办法》第2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此前,由于网约车平台在司机准入和车辆审核上存在疏漏,很多时候,网约车乘客预约的网约车与实际来接客的车辆并不符,在乘客安全保障上存在隐患。《办法》出台后,网约车平台在审核司机和车辆上将会更加严格。”一名网约车平台从业人员向澎湃新闻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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