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依法点评电视机挂架、底座纠纷

.2012-06-28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 .编辑:
导语:

    日前,盘锦市工商局针对平板电视挂架、底座引发纠纷的焦点问题,依法点评,表明观点,并发布消费提示。

    ● 观点1: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工商点评:《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观点2:在商场内展示的平板电视,有底座或挂架,销售时却不包含底座或挂架。没有底座或挂架,平板电视就无法实现收视功能。

    工商点评:《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观点3:如果销售人员没有告知消费者需要另外购买底座或挂架,厂家将平板电视送到消费者家中,消费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由此产生的送货、退货运送费用,应由销售商、厂家负担。

    工商点评:《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观点4:销售人员应主动为消费者出具购买底座、挂架的发票。消费者应主动索要发票。

    工商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观点5:商场中展示的平板电视,都有底座或挂架。经营者不明示告之,消费者就有理由认为,购买的平板电视应该有底座或挂架。

    工商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盘锦市工商局在规范平板电视经销行为的同时提示消费者:一、购买平板电视要注意底座或挂架是否需要另买,尽量选择能直接使用的整机产品;二、遇有经营者未明示、说明和明码标价,待安装时却另行收取底座或挂架费的,有权要求退货;三、对电视机出厂时已明示配件含有底座或挂架,而销售商或安装人员另外收费的,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权利。遇有具体问题,消费者可向工商机关咨询、申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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